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548336号“张小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654号
申请人:上海鸿雁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达恒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48336号“张小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张小旺”为申请人自创名称,无任何贬损含义,不存在不良影响;申请人已在其他类别上获准注册“张小旺”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及申请人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张小旺”为革命烈士姓名,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