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167025号“仿生天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647号
申请人:瑞图国际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67025号“仿生天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显著性较高,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应有的显著性,相关公众难以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