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4897115号“乐嘉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646号
申请人:李凤伟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97115号“乐嘉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292139号“佳嘉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信息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乐嘉佳”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佳嘉乐”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