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九安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334780号“九安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165号

       

      申请人:江西九安居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根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34780号“九安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461967号“九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570762号“玖安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梁宇

    2020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