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644822 - 商评字[2020]第0000112168号 - 申请人:厦门茗荿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644822号“爱上直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168号

       

      申请人:厦门茗荿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标天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44822号“爱上直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408913号“爱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213382号“爱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525871号“爱上果园LoveOrcha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309591号“爱上零食屋Snack y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2167034号“爱上烘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754263号“爱上水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543337号“爱上果园LOVE ORCHAR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的中文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相关消费者难以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梁宇

    2020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