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8185号“GM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246号
申请人:全球移动体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8185号“GM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第39类服务上的复审申请,仅就第35、37类服务提起复审申请。2、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第35类上与批发、零售等相关服务上的复审申请,仅就申请商标在第35类除批发、零售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申请复审,因此,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情形。3、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15451号“吉买盛GMS”商标、第26066486号“GMS”商标、第1427758号“吉买盛GMS H”商标、第6417422号“gm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从整体上均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示放弃申请商标在“与批发、零售相关的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我局关于申请商标在第35类上与批发、零售相关的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复审服务仅限于除“与批发、零售相关的”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为便于评述,下文我局将这些服务称为“复审服务”。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复审服务属于规范项目。申请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复审的为他人处理二手汽车销售合同、通过互联网的二手汽车拍卖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仅由文字“GMS”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三中外文及引证商标二“GMS”字母组合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7类服务上,申请商标复审的挖掘机出租、扫路机出租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建筑、室内装潢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仅由文字“GMS”构成,与引证商标四中文字“gms”字母组合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及第37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