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611527号“地游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139号
申请人:天瑞英华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一品微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11527号“地游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54422号“E地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并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计算机软件设计、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中均含有显著性文字“地游”,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