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7720号“AZELI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166号
申请人:AZELIO AB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7720号“AZELI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24391号“Azelo”商标、第9696007号“FRONTWAY及图”商标、第9407476号图形商标、第15808635号“Kemyond及图”商标、第13380847号“红昊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988898号“Azeni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六已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已注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第39类服务上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显著认读文字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太阳能电池、蝶形天线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电池、电子信号发射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文字“AZELIO”及图形组合而成,该两部分均可显著识别。其中,文字“AZELIO”与引证商标一“Azelo”字母组合相近,图形部分与由纯图形构成的引证商标三设计方式、表现形式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显著认读文字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商品及第39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在第9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