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Synergy Lin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国际注册第1435132号“Synergy Lin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167号

       

      申请人:DAIHEN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5132号“Synergy Lin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15716号“SYNERGY”商标、第1483554号“协同”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状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复审的电子机器、设备及其零部件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信领域的杂志出版物(可下载)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包含引证商标一文字“SYNERGY”。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8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广播的电信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终端通讯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部分“Synergy”与引证商标二“协同”存在翻译关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和第38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