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675161 - 商评字[2020]第0000114172号 - 申请人:罗帕制药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675161号“CLOSY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172号

       

      申请人:罗帕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75161号“CLOSY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系知名口腔护理产品的生产商。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认可。2、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43046号“CloSY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被提起撤销申请的证据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牙膏、口气清新喷雾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牙膏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CLOSYS”与引证商标“CloSYS”字母组合相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