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430860 - 商评字[2020]第0000114179号 - 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43086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179号

       

      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308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6049号“gt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引证商标正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权利状态尚不明确。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状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在“与假日和旅行有关的研究和开发”服务上的注册,其现有效注册服务为“安排和提供食宿旅馆、旅馆预定、护送、与假日和旅行有关的计算机软件设计、与假日和旅行有关的计算机软件出租和销售、假日野营服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务与引证商标现有效注册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在该项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云计算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现有效注册的与假日和旅行有关的计算机软件设计、与假日和旅行有关的计算机软件出租和销售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