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盾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847207号“盾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181号

       

      申请人:阿布都胡普•木沙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47207号“盾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本案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重点保护商标,完全是出于合法善意的保护目的。2、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自身含义,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3、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4、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盾亚”系伊斯兰教用语,意为“今世、今生和现世”,用作商标有害宗教感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