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富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016972号“吉富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262号

       

      申请人:吉富全球投资(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铭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16972号“吉富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71678号“吉富JiF5.COM”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371930号“吉富宝典”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该两件商标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韦萍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