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19549593号“CHEF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25476号重审第0000002372号
申请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25476号《关于第19549593号“CHEF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第170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被诉决定,并判决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判决认为,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商标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94793号“chef DanGerard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被商标局予以撤销,且商标局撤销决定已经生效。该事实直接导致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由于诉争商标尚未完成注册,故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依据上述事实依法重新作出复审决定。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事实发生于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之后,并非上述裁决作出的依据,而本案二审裁决结果系主要依据二审新事实作出,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应由雀巢产品有限公司承担。
综上,依据新发生的事实,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的相关认定不妥,应予撤销。雀巢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予以支持。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我局对原审判决中的其余内容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田益民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