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402175 - 商评字[2020]第0000114182号 - 申请人:西藏亲爱的烘焙实业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402175号“Darli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182号

       

      申请人:西藏亲爱的烘焙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02175号“Darl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4675号“Darling”商标,第4840252号“亲爱的”商标,第9221109号“Darling Delin”商标,第16099812号“秀达令Darling SHOW及图”商标,第3015775410310478号“Darling”商标,第32114897号“DARLING BREW”商标,第15037400号“Darling tea(No sugar added)”商标,第17841661号“DARVING”商标,第18688914号“DarNin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七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茶饮料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八、九、十核定使用的茶、果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部分文字“Darling”与引证商标一、五、六及引证商标三、四、八中外文“Darling”字母组合相同,与引证商标二“亲爱的”存在翻译关系,与引证商标九“DARVING”、引证商标十“DarNing”字母组合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八、九、十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八、九、十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