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凡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475244号“凡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187号

       

      申请人:杭州紫金港通元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75244号“凡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辨识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56248号“凡雲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持有人所处地域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咖啡馆、饭店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馆、茶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凡云”包含在引证商标文字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