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238656号“足祺Juc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190号
申请人:深圳市祺鸿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38656号“足祺Juc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97860号“GREAT ARCH FOOT CORRECTORS及图”商标、第32100294号图形商标、第11482518号“dexbaby及图”商标在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构成、构图细节、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