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678003号“得敷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211号
申请人:广州中科生物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78003号“得敷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非常鲜明的显著性,并非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特点,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并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得敷宝”使用在其指定医用冷敷贴等商品上,是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的直接描述,难以区分商品来源。申请商标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