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393698 - 商评字[2020]第0000108912号 - 申请人:广州市犀非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393698号“识捞”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912号

       

      申请人:广州市犀非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尼可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93698号“识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臆造词汇,具有明显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已被消费者所认可,且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识捞”,该文字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