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顿悟北太行崖柏EPIPHANY NORTH TAIHANG YABA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066211号“顿悟北太行崖柏EPIPHANY

    NORTH TAIHANG YABA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288号

       

      申请人:冯波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66211号“顿悟北太行崖柏EPIPHANY NORTH TAIHANG YAB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含义独特,不会使消费者对其商品原料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之“崖柏”,该文字指定使用在香料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原料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