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926399号“Go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926399号“Go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984号

       

      申请人:歌尔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雅智泉(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26399号“Go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商标局在部分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时引证了第5976664号“GOER及图”商标和第5145152号“GOERD”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注册,且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因专用期届满未在法定期限内续展,现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丧失在先权利,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徐 苗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