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妈壹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966950号“爸妈壹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9500号

       

      申请人:德国莱曼赫斯制药(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966950号“爸妈壹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8116322号“爸爸壹选On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第20021804号“爸爸壹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吴彤

    2020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