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ANA PADAN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1677334号“GRANA PADAN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976号

       

      申请人:格拉那帕达那奶酪保护协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677334号“GRANA PADAN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系申请人外文名称的一部分,直接指向申请人,是“GRANA PADANO”奶酪的官方保护机构,申请人在中国相关服务上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并未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的介绍、申请商标在其他类别商品上的商标档案、申请商标在欧盟的商标注册信息及申请人中文官网截图(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在第29类奶酪商品上还注册了第3422684号“GP GRANA PADANO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第29类奶酪商品上还注册了第3422684号“GP GRANA PADANO及图”商标,该商标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鉴于普通商标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功能、用途及使用方式等方面均不相同,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作为普通商标并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第41类教育、书籍出版等服务、第43类饭店、咖啡馆等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误认,即便地理标志权利人也不能排除相关公众误认的可能性。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41、43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