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046929号“易学教育 easytolear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1821号
申请人:北京万户千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46929号“易学教育 easytolear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64763号商标、第10056257号商标、第11778299号商标、第33115297号商标、第33805901号商标、第34207394号商标、第34961840号商标、第34973634号商标、第35369934号商标、第9032099号商标、第5727324号商标、第16273179号商标、第24699543号商标、第1820716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十三经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已无效,引证商标五、六、九的申请注册已被驳回,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二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定的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十、十一、十四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