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HANDMADE WITH LOVE MY FIRST BOO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718415号“HANDMADE WITH LOVE

    MY FIRST BOO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809号

       

      申请人:腾意嘉文化用品(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18415号“HANDMADE WITH LOVE MY FIRST BOO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55118号“HANDMADE THE WORLD及图”商标、第12770836号“WITHLOVE及图”商标、第24518974号“WITLOVE及图”商标、第16320372号“LOVE WITH乐芙芮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一一对应关系。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本案申请商标由英文“HANDMADE WITH LOVE MY FIRST BOOK”及图形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予以消费者的印象区别较大,其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通常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