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10428021号“RS ROYAL SOVEREIGN”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961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东容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青岛皇冠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辉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青岛分所
申请人因第10428021号“RS ROYAL SOVEREIG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3745号决定,于2019年07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10月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裁定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初步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洗衣机;洗碗机;家用电动榨水果机”商品上的使用证据,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在“洗衣机;洗碗机;家用电动榨水果机”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处于使用状态中,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答辩理由中列举了五项证据,但并未提交上述证据,故我局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1、参展合同及照片;2、产品宣传册;3、热敏打印机发票、报关单、实物照片;4、压膜机发票、报关单、说明书、实物照片;5、切纸机发票、报关单、说明书、实物照片;6、切布机发票、报关单、说明书、实物照片;7、封口机发票、报关单、说明书、实物照片。
我局将上述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1月1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7类印刷机等商品上,经我局审查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除“真空吸尘器”以外的商品,于2013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8月27日。2018年10月8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查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复审商标继续有效之决定。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复审商标的核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根据申请人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洗衣机;洗碗机;家用电动榨水果机”三项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在案证据主要为复审商标在“印刷机;裁布机;工业用封口机”等商品上的使用证据,并未涉及“洗衣机;洗碗机;家用电动榨水果机”商品,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洗衣机;洗碗机;家用电动榨水果机”三项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在上述三项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洗衣机;洗碗机;家用电动榨水果机”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宁
马霄宇
2020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