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MBOUR SPIN TIME AI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国际注册第1485973号“TAMBOUR SPIN TIME

    AI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752号

       

      申请人:LOUIS VUITTON MALLETIER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5973号“TAMBOUR SPIN TIME AI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向WIPO提交将商品“智能手表”改为“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的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商品名称修改核准后,再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向WIPO提交的MM6表格及翻译、WIPO第49/2019期公告及翻译。
      经复审查明:在驳回复审期间,申请人向WIPO提起国际删减申请,将申请商标在第9类上的商品限定为“智能手表(数据处理)”。
      经复审认为,因申请商标经国际删减已限定商品为“智能手表(数据处理)”,故不再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