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研课VI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615885号“研课VI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38356号

       

      申请人:上海见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15885号“研课VI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没有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54930号“VI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的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网站宣传推广资料(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托娅
    孙萍
    张静

    2020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