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GV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854434号“LGV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873号

       

      申请人:良工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54434号“LGV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87294号“LC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19年12月18日已被我局以撤三字(2019)第W059765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685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谭诗小

    2020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