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793127号“光子算数 PHOTONCOUNT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1999号
申请人:光子算数(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93127号“光子算数 PHOTONCOUN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01814号图形商标、第2010315号“光子Photofacial”商标、第33497830号“光子视觉 JANSWORD DESIGN”商标、第33641090号“光子知产”商标、第7070299号“PHOTON EXPO”商标、第7070309号“PHOTON CONSULTING”商标、第G935777号“PHOTON CONSULTING”商标、第20039702号“光子计划 DATADANCE及图”商标、第31624067号“光子云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九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获奖情况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三正处于驳回复审阶段。
引证商标九于2019年8月12日被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九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及引证商标四至八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研究、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解决方案的开发、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与上述引证商标明显区别的显著特征。
鉴于引证商标二及引证商标四至八核定使用的服务已经完全包含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则引证商标三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