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27663982号“优伊良元YOU YI LIANG
YUA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8334号
申请人:利尔生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宿迁市耀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26日对第27663982号“优伊良元YOU YI LIANG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0445682号“牛栏牌 COW &GATE及图”商标、第10445680号“牛栏牌 COW &GATE及图”商标、第10445681号“牛栏牌 COW &GATE及图”商标、第10445679号“牛栏牌 COW &GATE及图”商标、第7994122号图形商标、第7994121号图形商标(以下统称为系列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图形、“牛栏牌 COW &GATE及图”图形设计独特美观,具有极强的独创性和艺术性,争议商标图形部分直接复制了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抢注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的“COW &GATE 牛栏”品牌介绍;广告宣传合同、发票及公证件;牛栏牌奶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公证件;申请人“COW &GATE 牛栏”品牌婴儿奶粉在各大网站销售情况;申请人心形图形著作权申请材料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3日向我局申请注册,2018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松、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
二、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注册了系列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29类医用营养品、牛奶等商品上。时至本案审理之时,系列引证商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现商标专用权属本案申请人所有。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的总则性规定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
一、争议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争议商标由中文“优伊良元”、其对应的汉语拼音“YOU YI LIANG YUAN”和图形组成,依据中国普通消费者对中文的认读习惯,显然将中文“优伊良元”作为主要认读部分。争议商标“优伊良元YOU YI LIANG YUAN及图”与系列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印象等方面区别明显,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二者区分,争议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在先权利”是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著作权等。本案中,争议商标“优伊良元YOU YI LIANG YUAN及图”与申请人商标心图形的构成、形态等方面尚存区别,尚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申请人在先著作权。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亦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我局对其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