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19899906号“罗派欧品LUOPAIOUPI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8343号
申请人:浙江罗派服饰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罗派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付远军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9日对第19899906号“罗派欧品LUOPAIOUPI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3054599号“罗派LOPAL”商标、第11377038号“LOPAL”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标权。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对“LOPAL”、“罗派LOPAL”系列商标享有在先的商标权,仍进行注册申请,明显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故意。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10日向我局申请注册,2017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围巾等商品上。
二、引证商标一由永嘉县亿曼服饰有限公司于2001年12月28日向我局申请注册,2003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2013年5月6日经由我局核准转让给北京罗派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而后2019年10月14日经由我局核准转让给浙江罗派服饰有限公司。经续展,商标专用权至2023年3月27日。引证商标二由北京罗派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0日向我局申请注册,2014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2019年10月14日经由我局核准转让给浙江罗派服饰有限公司。申请人于2020年1月7日向我局提交了承继声明书,明确表示承继原申请人在该案中的申请人地位。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的总则性规定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汉字部分“罗派欧品”和其相对应的汉语拼音“LUOPAIOUPIN”组成,其中主要识别部分“罗派欧品”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主要识别部分“罗派”,且在争议外观等方面相近,若二者并存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二者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出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的主张,且未举证。故对于申请人提起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的主张,缺乏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的文字或图形对其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经审理,争议商标文字构成均不属于上述情形,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我局对其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