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轻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922507号“淳轻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722号

       

      申请人:中能云安(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思想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22507号“淳轻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659839号商标、第3764837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我局予以驳回,该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孙昕

    2020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