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733006号“鸿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723号

       

      申请人:揭阳市源玉兴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33006号“鸿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5361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专用期满未续展,现已失效。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孙昕

    2020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