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4468598号“水星家纺 MERCUR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1785号
申请人: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68598号“水星家纺 MERCU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所有人向我局提交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013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所有人向我局提交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013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整体尚有一定差异,故二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情形。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47862号商标、第10432084号商标、第13056587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20118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不致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