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JURASSIC WORL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15639687号“JURASSIC WORL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932号

       

      申请人: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5639687号“JURASSIC WORL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大量的使用已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其他商标区分开来,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3818888号“侏罗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15835号“侏罗纪新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无效,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两引证商标已在类似服务上共存。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JURASSIC WORLD”为关键字通过百度搜索的结果摘页、豆瓣网、时光网的电影介绍、评论、新闻报道网页摘录、撤销复审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期满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除游乐园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上已被依法撤销注册,至此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为游乐园。鉴于此,本案已无暂缓审理的必要。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电视节目制作(娱乐服务)、电影胶片的分配(发行)、音乐制作、演出制作、戏剧制作、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游乐园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指定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乐园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游乐园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字母组合“JURASSIC WORLD”构成,其中文含义为“侏罗纪 世界”,与引证商标二汉字组合“侏罗纪新世界”在含义上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在游乐园等其余服务上,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的可区分性。另,本案引证商标已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电视节目制作(娱乐服务)、电影胶片的分配(发行)、音乐制作、演出制作、戏剧制作、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游乐园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