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40193407 - 商评字[2020]第0000109899号 - 申请人:广州鑫城表业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4019340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9899号

       

      申请人:广州鑫城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1934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63090号“SAWSUN 喜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78133号“HERMANN RUDOL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贵金属合金、珠宝首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贵金属合金、宝石(珠宝)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超
    牛嘉
    宋佳

    2020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