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845851 - 商评字[2020]第0000109895号 - 申请人:乐高博士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845851号“方头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9895号

       

      申请人:乐高博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45851号“方头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101370号“方头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于2020年1月21日经异议程序作出(2020)商标异字第0000010372号决定不予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281140号“方头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于2020年1月10日经异议程序作出的(2020)商标异字第0000005201号决定不予注册,以上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在先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超

    2020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