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674009号“胖哥老面馆一拖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9898号
申请人:刘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74009号“胖哥老面馆一拖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43046号“胖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325197号“胖哥油焖大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789002号“胖胖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会议室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餐厅、柜台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均含有相同文字“胖哥”。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超
牛嘉
宋佳
2020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