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478241号“慢谷屋MANGUW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1928号
申请人:温州市第三极户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78241号“慢谷屋MANGUW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慢谷屋MANGUWU”与泰国首都“曼谷”不同,指定使用在剪刀、手动的手工具等商品上一般不易使导致相关消费者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