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局_“爱女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0007846号“爱女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83897号重审第0000002178号

       

      申请人:旺旺(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83897号《关于第30007846号“爱女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283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1311567号“爱女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应予核定注册。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与之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0703125号“爱女生GIRL及图”商标、第20703122号“爱女生GIRL及图”、第20703128号“爱女生GIR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含显著识别文字“爱女生”,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标识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物饮料、营养补充剂、婴儿食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牛奶、蜂蜜、婴儿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净化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净化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淑婷
    何旭卓
    姚晓东

    2020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