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COLLAPSE AND G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4013225号“COLLAPSE AND G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040号

       

      申请人:马修•米特尔曼
      委托代理人:上海沪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13225号“COLLAPSE AND G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8404号“AD”商标、国际注册第876098号“AD”商标、第7991139号“AND”商标、第11167629号“AND”商标、第11525122号“AND A&D MEDIC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