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优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568140号“优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003号

       

      申请人:宁波寰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志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68140号“优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经使用具有知名度,是申请人已注册商标的系列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889515号“优渥 YOOWOW”商标、第32664488号“优渥W WARM CERAMICS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正处于驳回复审中,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在“建筑用马赛克;建筑用非金属砖瓦;非金属砖地板;非金属墙砖;水磨石;瓷砖;陶瓷砖;花岗石;大理石;水晶石”商品上获准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耐火材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中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