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788504号“哈农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3001号
申请人:红河哈农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88504号“哈农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00040号“哈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商标专用期于2019年2月13日届满,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商标续展,其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如前所述,引证商标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已届满一年,故本案不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珊
2020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