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方俊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084208号“方俊锋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575号

       

      申请人:方俊锋
      委托代理人:郑州维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84208号“方俊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头像和姓名组成,具有显著特征,并无其他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方俊峰”为申请人姓名,与图形结合整体作为商标使用,一般不易产生不良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