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432646号“大黑山香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492号
申请人:敖汉旗万家菌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32646号“大黑山香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94647号“大黑山 DA HEI SHAN”商标、第7733693号“黑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大黑山香菇”与引证商标一“大黑山 DA HEI SHAN”、引证商标二“黑山”相比较,在呼叫、整体印象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腌制蔬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腌制蔬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大黑山香菇”中含有文字“香菇”,该文字使用在“干食用菌”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邢妍
王觉菲
2020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