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4642801号“VSW”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630号
申请人:上海梵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42801号“VS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248241号“YSW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其效力待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首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是否为有效商标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