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144678号“國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540号
申请人:甘肃滨河食品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诺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44678号“國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2.申请人在同类商品上已拥有多件与“国风”文字构成完全相同的注册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國風”可被理解为“国家风尚”等含义,使用在白酒等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