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商标局_“HANOR 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11109701号“HANOR 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62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惠州市契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阳江市汉能工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109701号“HANOR 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1916号决定,于2019年06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原撤销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的做出的前述决定所依据的证据未经质证,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有效使用。申请人未查询到任何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故对复审商标使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支持复审商标在2015年9月3日至2018年9月2日(以下称指定期间)被正当使用的有效证据。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答辩理由及相关材料,其中证据有:1、阳江市人民法院做出的关于阳江市汉能工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证明;2、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6月21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9类“太阳能电池;电池极板;光伏电池”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复审商标的指定期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或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上的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为阳江市法院出具的被申请人阳江市汉能工业有限公司的破产声明,该证明可以表明复审商标的所有人处于破产清算的流程中,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破产清算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中规定的三年不使用商标的正当理由,故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