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228722号“LUCUK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353号
申请人:广东翔顺餐厨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28722号“LUCUK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10897号图形商标、第15694609号“香缇丽 CHATLEY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构图特点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生茂
黄会芳
2020年04月30日